將更好滿足藥品經營企業現實需求,促進三地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
本報訊(記者馬彥銘)近日,天津市藥監局、北京市藥監局、河北省藥監局聯合印發《京津冀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京津冀三地藥品批發企業許可活動。《規定》深化“放管服”改革,對京津冀藥品批發許可管理作出統一詳細規定,將更好滿足京津冀藥品經營企業發展合作現實需求,有力促進三地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
《規定》對三地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許可決定均按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特別是《規定》的附件《京津冀藥品現代物流實施細則》,首次從京津冀三地省級層面統一藥品批發企業開辦條件,統一三地物流企業和三方物流企業的倉庫面積、物流及計算機系統、管理人員配備、倉庫自動化物流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等,為三地今后統一藥品批發企業申辦、現場驗收等工作確立了文件依據。
《規定》提出,京津冀申辦藥品批發企業統一申辦標準、相同申辦程序和申報材料,許可證編碼方式統一編排,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統一表述,京津冀三地藥品批發企業申辦同質同標。
在京津冀范圍內申辦新的藥品批發企業,要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整件貨和零貨儲存區域,其中,整件貨儲存區應當設有自動化倉庫。開辦三方物流企業,應當具備與藥品物流規模相適應的儲存條件。
在倉庫設施設備方面,《規定》要求,入出庫管理達到自動化要求,采用適宜設備實現貨位自動分配、自動識別、自動尋址功能。整件貨儲存區應建有自動化立體倉庫或自動化密集庫,能夠實現對整件貨的自動化存取作業。
《規定》適用于京津冀三地藥品批發以及藥品委托儲存、運輸活動的許可辦理和經營管理工作,將從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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