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原醫藥代表張某猛案一審判決書。
經查,張某猛為該藥企推廣產品復方黃某液,在2013年至2023年間,按照開具使用數量或統方數量,向河北省一家二甲醫院的兩名主任、兩名醫生支付回扣和統方好處費,具體統計如下:
張某猛被以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公訴機關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初中文化,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原代表,戶籍地:內蒙古根河市,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該因涉嫌犯行賄罪,經秦皇島市山海關區監察委員會決定,于2024年3月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賄罪,同年4月3日被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同年7月29日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山某訴〔2024〕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行賄罪
(一)給予山海關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孫某梅藥品回扣款人民幣156942元
2013年,被告人張某與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合作關系,為該公司推廣藥品復方黃某液(國藥準字:Z10950097,后改名為復方黃某液涂劑,以下簡稱復方黃某液)。為增加該藥品銷售量進而提高個人所獲推廣費,張某找到時任山海關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院某(另案處理),要求孫某梅為其推廣,并承諾根據婦產科開具使用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孫某梅支付回扣,孫某梅遂同意。后孫某梅利用其擔任婦產科主任負責指導本科人員診療活動的職務便利,在召集并指導科室醫師用藥過程中向醫師推薦介紹該藥品,為張某謀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孫某梅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56942元。
(二)給予山海關人民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統方好處費人民幣25040.5元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某為便于統計支付回扣的數額,找到該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要求張某松幫助其統計該醫院相關科室及醫生開具復方黃某液的數量,并承諾按照統計數量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張某松遂同意。后張某松定期向張某提供了相關科室醫師開具該藥品的數量。2014年11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先后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5040.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書證: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說明、微信賬單、銀行卡交易流水等;2.證人孫某梅、張某松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4.電子數據:門診處方開具記錄及住院患者發藥記錄光盤等證據。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給予山海關人民醫院皮膚科醫生王某慧、張某雯藥品回扣款人民幣183013元
2014年,被告人張某為增加其所推廣的復方黃某液銷售量,找到山海關區人民醫院皮膚科醫生王某慧(另案處理)、張某雯(另案處理),要求二人在診療活動中給患者開具該藥品,并承諾根據開具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二人支付回扣。2014年10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王某慧、張某雯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83013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書證:抓獲經過、微信賬單、銀行卡交易流水等;2.證人王某慧、張某雯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4.提取筆錄;5.電子數據等。
調查期間,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涉嫌行賄罪的事實,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未掌握的涉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向多人行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款、**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法定從輕重罰情節:張某向多人行賄,應依法對其予以從重處罰。2、法定從輕處罰情節:(1)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行賄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應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2)張某到案后主動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該起事實認定為自首,應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行賄罪
(一)給予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孫某梅藥品回扣款人民幣156942元
2013年,被告人張某與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合作關系,為該公司推廣藥品復方黃某液(國藥準字:Z10950097,后改名為復方黃某液涂劑,以下簡稱復方黃某液)。為增加該藥品銷售量進而提高個人所獲推廣費,張某找到時任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院某,要求孫某梅為其推廣,并承諾根據婦產科開具使用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孫某梅支付回扣,孫某梅遂同意。后孫某梅利用其擔任婦產科主任負責指導本科人員診療活動的職務便利,在召集并指導科室醫師用藥過程中向醫師推薦介紹該藥品,為張某謀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孫某梅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56942元。
(二)給予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統方好處費人民幣25040.5元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某為便于統計支付回扣的數額,找到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要求張某松幫助其統計該醫院相關科室及醫生開具復方黃某液的數量,并承諾按照統計數量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張某松遂同意。后張某松定期向張某提供了相關科室醫師開具該藥品的數量。2014年11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先后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5040.5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孫某梅聘用合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年度考核登記表、孫某梅基本情況說明、山海關區衛生局委員會任職批復、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醫院領導班子分工通知及調整分工通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卡交易流水、轉款情況統計表、微信交易記錄、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年度考核登記表、崗位聘用核準表、工資審批表、聘用合同、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關于王志勇等同志任職的請示、秦皇島市××室整合及人員調整的通知、山海關人民醫院情況說明、藥房主任職責、關于復方黃某液涂劑的說明、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藥品補充申請批件、藥品再注冊批件、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復方黃某液涂劑月銷匯總表、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處方、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從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購入復方黃某液、復方黃某液涂劑的入庫匯總表及銷售清單、某某醫藥有限公司采購流向單、自書材料、申請補領結婚證聲明書、結婚證、戶口簿、關于給予張某松記過處分的決定、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孫某梅、張某松、王某琦、于某霞、王某芳、王某欣、趙某紅、李某軍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醫院門診處方開具記錄及住院患者發藥記錄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2014年,被告人張某為增加其所推廣的復方黃某液銷售量,找到秦皇島市山海關人民醫院皮膚科醫生王某慧、張某雯,要求二人在診療活動中給患者開具該藥品,并承諾根據開具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二人支付回扣。2014年10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王某慧、張某雯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83013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抓獲經過、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等書證,證人王某慧、張某雯、張某松、屠某博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孫某梅、張某松作為國有醫院科室主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在接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請托向院里推薦或者建議采購該醫藥產品的行為,屬于從事公務的行為。被告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藥品銷售中給予以上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王某慧、張某雯作為醫生,其開具處方的行為雖然是一種職務行為,但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被告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該二人以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向多人行賄,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被告人被留置后,于2024年3月30日供述了向王某慧、張某雯行賄的事實,而同年3月26日監察機關對王某慧、張某雯調查時,二人已交代接受張某賄賂的事實,對該罪被告人不構成自首,但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六十四條**款、第三百八十九條**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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